政策法規
201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置管理安全要求
發布日期:2012-10-19 | 文章來源:本站 | 責任編輯:本站 |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置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設置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件,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件。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標準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單或修訂版本,均不適用于本標準。
DB11/T 384(所有部分) 圖像信息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零售網點 retail outlets
依法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場所。零售網點分為固定零售網點和臨建零售網點;固定零售網點指采用永久性建筑物做為銷售場所的零售網點;臨建零售網點指專為煙花爆竹銷售臨時搭建的建筑物做為銷售場所的零售網點。
4 零售網點設置安全技術要求
表1 零售網點最小允許距離表
周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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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允許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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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軍事設施圍墻,殘障人員康復院所、養老院、醫院建筑物,區級文物古跡,設置有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超過50人的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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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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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公交電氣車總站圍墻,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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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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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以下、35kV以上(含35kV)架空輸電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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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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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建筑物,220kV以下的區域變電站圍墻,220kV架空輸電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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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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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大型圖書館,市級及以上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體育館等建筑物
長途客運總站圍墻,影劇院,集貿市場,商業步行街
省部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樓,重要的通信和指揮調度建筑物,省部級及以上的大型金融機構辦公樓,省部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物
城市干道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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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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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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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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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罐(站)等甲類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220kV及以上的區域變電站圍墻,220kV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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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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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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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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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殘障人員康復院所、養老院、醫院建筑物指其病房樓、門診樓、療養樓等主體建筑物,不包含宿舍、傳達室等輔助性建筑物,其中醫院指衛生部《醫院分級管理標準》中所列的三個等級的醫院,無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總數在20張以下的社區醫療服務中心不在此列;
2 重要的大型圖書館指《北京市圖書館條例》中規定的區、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或私人開辦的建筑面積在3000 m2以上,閱覽座位在300席以上的圖書館;
3 重點消防單位指《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07年修訂版)中規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4 城市干道指機動車道數量不少于6車道的城市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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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零售網點存放量
零售網點建筑面積S(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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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量(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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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S<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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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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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S<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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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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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0且周邊防火間距大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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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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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0且周邊防火間距大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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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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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零售網點內應分為銷售區與儲存區,兩區之間應有不燃燒材料制成的隔斷。
b) 產品應分類堆垛或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距墻體不宜小于0.1m,堆垛高度不應大于2m,產品包裝距屋頂或橫梁不宜小于0.5m。
a) 不應采用地下或半地下結構。
b) 均應為單層結構,不應采用多層結構,但多層建筑物二層及二層以上全部封存且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一層可做為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使用。
4.3.2.1 固定零售網點應為磚混結構或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屋面應為鋼筋混凝土屋面或其他不燃燒體制成的屋面。
4.3.2.2 室內如設置吊頂,吊頂龍骨及吊頂板應為不燃燒體(如金屬龍骨、金屬板、防火板吊頂)。
4.3.2.3 主要結構構件最小尺寸應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3 固定零售網點主要結構構件最小尺寸
構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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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厚度或截面最小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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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磚墻、承重混凝土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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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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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輕質混凝土砌塊墻、天然石料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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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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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鋼筋混凝土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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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柱:300×300;圓柱直徑: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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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屋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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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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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 臨建網點建筑材料均應采用不燃燒體。
a)板式結構,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鋼巖棉夾心板做墻面和屋面。
b) 型鋼梁、柱承重的插板結構,板厚不小于0.4mm的壓型鋼板做墻面和屋面。
4.4.5 零售網點內不得使用電器取暖。
a) 零售網點內銷售區與儲存區應分別設置一個視頻監視裝置,零售網點外應設置周界視頻監視裝置;
b) 視頻監視裝置應選用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型號,視頻監視信號應發送至有關監管部門;
c) 視頻監控系統可參照DB11/T 384(所有部分)的要求來建立。
5.3 安全操作要求
5.3.1 應嚴格落實產品搬運操作規程。實施產品搬運作業,應單件搬運,不應碰撞、拖拉、翻滾和倒置產品,不使用鐵質工具。
5.3.2 不得在零售網點外存放煙花爆竹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