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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和使用安全監管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10-29 | 文章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 責任編輯:未知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加強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
和使用安全監管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4〕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部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大量使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又稱單基發射藥)生產制作微煙煙花。由于單基火藥比黑火藥發火溫度低,國儲退役單基火藥的加工、儲存、運輸和使用安全要求高,為加強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和使用的安全監管,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的安全管理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關省級安全監管局要對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具有相應軍工、民爆生產資質的企業除外)實施安全生產許可,頒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要符合《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暫行)》(見附件),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上的許可范圍欄要注明“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粉碎”。根據當前煙花生產實際需要,江西、湖南兩省要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使用退役發射藥生產煙花藥劑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3〕112號)明確的控制數量內,許可審批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該類企業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應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煙花爆竹單基火藥安全要求》(AQ4125—2014),確保加工銷售產品的安全指標、包裝和標識、運輸和貯存符合相關規定,并認真進行產品購買和銷售流向登記。
二、嚴格國儲退役單基火藥使用企業的安全管理
國儲退役單基火藥使用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煙花爆竹 單基火藥安全要求》,限定產品使用范圍,嚴格儲存安全條件。國儲退役單基火藥應在含水20%-30%條件下,單獨存放在1.1-2級危險品倉庫;在使用前應晾干或曬干,干燥產品當日使用完畢,少量未用完的單庫存放;不應用于配制開包藥、效果藥造粒和生產過程中有較大撞擊、摩擦或擠壓的生產工藝。相關各級安全監管局要切實加強對國儲退役單基火藥使用企業的監督檢查,要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相關安全工作要求,切實保障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儲存、使用過程安全及含單基火藥煙花產品質量。
三、嚴厲打擊非法加工、經營、使用退役單基火藥行為
目前,退役單基火藥的唯一合法來源是國家儲備庫出庫產品,且有嚴格的審批手續。各地區要嚴查退役單基火藥的來源,嚴厲打擊非法加工、經營、使用退役單基火藥行為。嚴禁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和使用企業從非法渠道購進退役單基火藥;嚴禁任何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退役單基火藥加工和經營;嚴禁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對外銷售不合格產品;嚴禁煙花生產企業購進退役單基火藥后再進行加工粉碎(具有加工資質的企業除外)。相關各級安全監管局要依法從嚴查處上述非法違法行為,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配合司法機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0月21日